为了加强团学联干部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对违反干部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理分五种: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留名察看、除名; 第二条:违反本条例者不论职位高低都同样予以处罚; 第三条:各部门在开展工作时若违反条例则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四条:对违反条例事后主动承认错误,并能及时改正或及时采取措施减轻后果者,视其情况从轻处罚; 第五条:主席团成员及各部部长应以身示范,起模范带头作用,作好各成员的思想工作,维护本系的学生干部形象;
第六条:对有下列行为者予以批评教育,
(1)例会和其他各种活动迟到或无故缺勤一次者,
(2)对下达任务推诿、拖拉和面对困难退缩但未造成影响者,
(3)对系的日常管理不遵守,情节轻微者,
第七条:对有下列行为者予以内部警告
1、例会活动无故缺勤三次以下者(含三次),两次无故迟到按缺勤一次记
2、任务拖拉且完成不好,造成较坏影响的
3、违法乱纪反学校纪律情节较轻者
第八条:对有下列行为者予以记过处理
1、在组织内部拉帮结派,制造分裂,破坏团结
2、不服从上级安排,在工作中不积极,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较恶劣影响者
3、期末考试出现一门不及格者
4、参入违纪事件,未受行政处分和团内处分者
第九条:对有下列行为者予以除名处理
1、期末考试中出现三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2、例会、活动无故缺勤三次以上者
3、对任务不负责任,造成极坏影响者
4、严重影响、扰乱、破坏校纪校规、受到行政处分和团内处分者
5、在日常检查中徇私情,经揭发核实,造成很坏影响者
6、不服从上级安排,故意捣乱,犯严重渎职错误者
第十条:要求各成员做工作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