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8-10浏览次数:1030

鄂二师院行〔2009〕69号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管理中各环节行为,发挥学校知识和人才方面的优势,不断提高学校的科研创新能力和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多渠道承接国家、地方及企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确保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校院(系、处)二级管理体制。学校科研处是对我校科技工作和学术团体进行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各类项目的申报、立项、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的完成情况以及项目完成后的结题、鉴定、科技档案归档等工作。各院(系、处)对本单位的科研项目负有相应管理责任。

第三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科研项目根据立项渠道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合作科研项目、协作科研项目和校管科研项目。

1、纵向科研项目指以本校专业技术人员为项目负责人的国内各类基金资助项目;国家及部、委、办计划(规划)或专项研究项目;湖北省、武汉市及有关厅、局计划(规划)或专项研究项目;

2、横向科研项目指本校专业技术人员以学校名义承接的企事业单位委托且有经费进入学校财务的项目;

3、合作科研项目指学校与外单位合作承担且有经费进入学校财务的纵向科研项目;

4、协作科研项目指本校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外单位承担的且有科研经费进入学校财务的纵向科研项目;

5、校管科研项目指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由学校科研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确定科研选题,组织项目的申报与立项;项目的实施,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进展;组织科研成果的验收、鉴定与推广应用;组织项目的结题、中止与撤项,进行项目统计与总结等。

第五条  所有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责项目的计划进度、经费使用、总结结题、鉴定应用、科研资料归档等全过程。

第六条  国际项目,国外、境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学校有关涉外工作的规定。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项目申报人要根据各级各类项目的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前的选题论证、项目组成员的选聘,并按要求如实、规范的提供各类申报材料,经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学术委员会对所申报项目选题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项目组人员结构与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内容与过程设计的科学性初审通过后,按要求将有关申报材料集中上报科研处。

第八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应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或招标公告及申请和投标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书、投标书和表格,经各院(系、处)审查后报学校科研处,由科研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向学术委员会或有关专家提交相关材料,经过评审并同意后,上报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第九条  横向项目必须以合同的形式确认,使其具有完整的法律关系。各类科技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由院(系、处)负责技术可行性审查后报科研处,科研处负责合同审查,而后统一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各院(系、处)科研机构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私自同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科技合同,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签约双方负责。

第十条  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报的国家及地方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均归口科研处统一管理,经费统一进学校财务。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项目未按合同要求按时结题,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一经立项,项目负责人应与项目组成员一起制定具体的项目研究计划、实施方案。研究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研究人员与分工、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主要阶段与成果形式、经费使用计划等)应与申报表或合同书基本一致。科研处负责建立项目计划档案(研究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及合同等)和进行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承担的各级各类项目,按计划进行定期检查,并负责安排项目结题验收工作。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接受各级主管部门、学校和科研处对项目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于国家和上级部门下达的重大科技项目,实行项目跟踪,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作出评价,写出书面汇报,连同阶段性研究成果和论文,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学校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服务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重大事件包括研究计划的更改、购置单件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设备、项目负责人的更换等)。项目研究计划与申报表、合同书有较大出入,或在实施过程中研究计划的重大变更(以不改变研究目标,不超过计划资金金额,不延迟研究时间为前提),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处)分管领导同意,科研处审核,报委托单位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和更换,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不能领导项目研究时,院(系、处)应与项目组成员协商,推举新的项目负责人或指定代理项目负责人,并提交书面报告,由科研处审核、主管校长同意后报委托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按期按质完成,不得拖延和变动研究计划内容。如因特殊情况须变更计划内容,课题成员应提出书面报告,经课题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上报计划下达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而变更计划内容的,按未完成计划处理。因特殊理由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填写项目延期申请表,报科研处和立项部门审批。延期时间不得超过项目研究时间的1/2

第十八条  对确知科技项目完不成,并将要造成损失的科技项目,项目所在院(系、处)应及时调整或改组项目组,并报科研处备案;对综合性的项目组,由科研处会同院(系)提出调整或改组项目组意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因主观原因或失职而延误进度,造成严重损失和损害学校信誉者,须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由于课题组人为因素致使计划执行不好,科研处有权撤消或终止该项目的实施,及时上报下达任务的部门,并在两年内不允许其参加任何课题的研究。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终止和撤项

第二十条  完成科研合同规定的任务,达到预期指标,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及时办理有关结题手续:填写结题申请表,提交工作总结、成果的证明材料、项目结题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做好项目档案的整理与归档,并将书面工作总结报院(系、处)分管领导、科研处,校科研处进行汇总审核,成果登记及经费结算等工作,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批准、核销。

第二十一条  凡项目结束后需要验收、评审、技术鉴定或申报专利和成果奖的,均按学校科技成果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项目研究不能进行或不必进行的,由项目负责人或院(系、处)分管领导提出书面终止或撤项报告,经科研处审核、主管校长同意,报委托单位批准。经批准终止或撤项项目,由科研处、院(系、处)分管领导、项目组有关人员组成清理小组,对前期研究的有关资料、设备及经费进行清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将被终止并追回已下发经费:

1严重违反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2、拒不接受项目检查,拒不参加课题组活动,拒交检查报告和成果;

3、按合同规定无法结题或没有通过结题的项目。项目终止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终止报告,报科研处与立项部门备案。该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科研课题。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结题,由立项部门审批。获准结题的项目,由立项部门颁发项目结题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立项奖励:各级行政机关科研主管部门立项的科研课题依据主管级别、课题价值、成果质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给予立项奖励。其中国家级重点科研课题2000050000元;国家级一般科研课题1000020000元;部(委)、省级为500015000元;司、厅(委)级为20005000元。

第二十六条  配套经费:对于有经费下达的纵向课题,原则上按要求进行配套。对于没有经费下达的纵向课题,可根据情况给予30005000元进行资助。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必须注意保存项目有关文件和技术档案,其资料包括:开题报告、可行性方案、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年度执行情况、阶段工作报告、项目总结、论文、鉴定材料、奖励材料及相关文件。项目完成后,按照归档要求在校档案室建档。

第二十八条  所有科研项目的负责人或参加人在发表论文、形成成果时均应署名“××项目资助”字样。

第二十九条  各类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含专著、论文、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研究开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按《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科研处,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