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研究所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2-21浏览次数:8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科建设,整合科研力量,充分发挥学校科研队伍的整体优势,提高我校中青年教师科研能力,促进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学校将逐步建立一批研究方向明确、学术水平高、学科队伍结构合理、有一定特色的研究所。

第二条 研究所的建立应与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硕士学位点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学校的长远发展紧密结合。

第三条 研究所主要承担学术研究,同时承担相应的教学改革研究,从而建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科研队伍。

 

第二章  研究所申报程序

第四条 建立研究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有具备一定学科水平且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

(三)有稳定的科研队伍(每个研究方向教师3-5人),结构合理的学科梯队,其中高级职称研究人员比例不低于 60%。研究成员热心科研,科研能力较强;

(四)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及配套的办公设备;

(五)有一定的前期研究成果。

第五条 审批

 ()拟申报的学科带头人提出申请,撰写可行性报告、组织填写申请表;

 ()申请表提交院(系)分管领导;

 ()院(系)学术委员会对申请建立研究所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报请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第三章 研究所主要任务

    第六条 拟定本所的科研规划、重点研究领域和主攻方向。
   
第七条 按照研究所研究方向确定工作任务。
   
第八条 承担省、地、校下达的科研项目,确保其工作落实,检查指导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 支持本所人员自由组合或与外单位进行合作,积极争取和承担各种形式科研任务。
   
第十条 正确处理研究所与院(系)的关系,在院(系)范围内整合科技人力资源,合理组配科研课题组成员。
   
第十一条 积极发挥学科带头人和老专家对科研的指导作用。发挥中老科研人员的骨干作用。加速培养青年科研人员,重视学术梯队的建设。
   
第十二条 承担相关学术论坛、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学术研讨等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承担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管理需要,及时总结、汇报科研工作开展情况,协助院(系)搞好科研统计、科研立档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完成学校和科研机构临时下达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研究所的管理与建设

第十六条 研究所设所长一名(所长应具有正高职称),视情况可设副所长12名,并报知分管校长。研究所不定行政级别。

第十七条 研究所由学院审批并发文公布,以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的名义挂牌并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第十八条 研究所为非独立法人单位,如需签订对外协议或合同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学校给研究所每年10000元活动经费,由所长掌握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 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研究所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研究所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奖励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研究所的考核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定期对研究所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研究所将予以撤销或暂停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研究所的考核评估内容:

1、研究所的办公用房、设备建设情况;

2、研究所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

3、研究所所否按照成立时计划的发展方向运行,并完成研究所应完成的主要任务;

4、研究所的研究成果;

5、研究所的档案管理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科建设办负责解释。